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的令》(海關總署令第256號),現就張家港保稅港區海關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起,海關對張家港保稅港區的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實施。《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不適用張家港保稅港區。相關貨物出張家港保稅港區進入國內銷售,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應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貨物出區時的實際狀態繳納稅款。
二、張家港保稅港區實行封閉式管理。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區內不得居住人員,不得建立商業性生活消費設施和開展商業零售業務。
三、海關總署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有關要求,出臺的僅在綜合保稅區實施的各項海關監管便利措施,張家港保稅港區不適用。
四、張家港保稅港區已驗收的圍網、卡口等基礎和監管設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調整的,應向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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