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3〕16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柬埔寨王國農林漁業部有關柬埔寨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自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柬埔寨食用水生動物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柬埔寨王國農林漁業部關于柬埔寨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食用水生動物是指原產于柬埔寨,輸往中國用于食用的甲殼類、魚類、軟體類等活水生動物,生產方式包括野生捕撈和人工養殖,具體品種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所列物種。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輸出食用水生動物的生產企業(包括養殖場、中轉包裝場)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由柬埔寨王國農林漁業部(以下稱“柬方”)批準并有效監督,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并獲得中方注冊登記資格。獲得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名單將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
(二)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柬埔寨王國有關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安全衛生要求。
(三)生產企業應建立并實施食用水生動物安全衛生自檢自控和追溯制度,確保養殖、捕撈、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符合雙方相關衛生和可追溯要求。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野生捕撈的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應當在柬埔寨本國或國際水域合法捕撈;人工養殖的,應當在柬埔寨本國水域養殖。
(二)輸華食用水生動物養殖、收獲、暫養、包裝、運輸期間未使用雙方禁用的藥物。按規定使用雙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
(三)柬方應對輸華食用水生動物開展有關動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質和食源性微生物有效監測,監測結果應符合中方安全衛生標準要求。
五、包裝、標簽要求
(一)不同捕撈區域或注冊登記企業的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應分開包裝,不同種類的食用水生動物應獨立包裝;內外包裝應是符合國際衛生標準和污染預防要求的全新材料。
(二)包裝容器應為全新或經消毒處理,能夠滿足動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三)包裝用水或者冰及鋪墊材料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不能含有危害動植物和人體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可能破壞水體生態環境的水生生物。
(四)外包裝上應加貼中文標簽,內容包括:食用水生動物品名和學名、捕撈或養殖水域、生產企業名稱及注冊編號等信息,并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六、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一)食用水生動物在輸華前須經柬方檢查官員臨床檢查確認健康,未發現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臨床癥狀。
(二)柬方應事先向中方提供雙方已商定的衛生證書、出證機構官方印章、簽名樣本備案,并按照雙方商定的衛生證書樣本對輸華產品簽發衛生證書。證書上完整填寫養殖、捕撈、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中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包括生產企業名稱和注冊編號等。
(三)每批輸華食用水生動物須附有官方衛生證書,衛生證書須一正本和兩副本,且正本須隨貨同行。衛生證書須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手寫(除檢查官員簽字)或涂改無效。
七、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疫審批。
進口柬埔寨食用水生動物,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要求,對進口柬埔寨食用水生動物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四)不合格情況處理。
1.在證單核查和貨物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情況的,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發現重大安全衛生問題,中方將視情況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暫停相關企業注冊登記資格,直至暫停柬埔寨相關食用水生動物輸華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
1.柬埔寨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食用水生動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柬埔寨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食用水生動物;
3.柬埔寨出口中國食用水生動物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柬埔寨王國農林漁業部關于柬埔寨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
4.柬埔寨生產企業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食用水生動物及其包裝、運輸工具。
柬方應當立即停止相應捕撈海域、生產企業甚至全國所有的食用水生動物輸華,召回問題產品和存在潛在風險的產品,并向中方通報,提供事件調查、處置情況及下一步控制措施等詳細信息。只有經中方確認上述風險已經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圍后,方可恢復食用水生動物輸華。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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